《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如何界定合理时间
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2、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二、如何界定住所
1、《规定》指出针对往返于工作地与职工本人住所地及职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可认定上下班途中。对此,职工纷纷点赞,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变动相对较大。实践中,关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学?是否只要住宿地即为住所地?
田思路:举个例子说吧,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三、如何界定合理路线
1、《规定》中多次提到合理路线同样引发了热烈争议,不少媒体更是以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认定工伤为题进行了报道。网友更是设想了各种离奇的顺道情形,比如下班之后顺道去健身房等,借此表达隐忧。如何认定顺道?
田思路: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2、最高法赵庭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下班途中顺便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所经路线也属合理路线。不少网友沿着这个思路设想了很多近乎离奇的顺道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田思路: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
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四、怎么把握合理二字
1、以前,由于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许多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过程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然而,正如网友们热议的那样?对新规中合理二字尺度的把握,必将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实践中如何把握,才能做到忠于《规定》的精神,做到真正合理?
田思路:应该说,有了《规定》,今后遇到此类案件,原则上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这是《规定》的意义所在。
但是,如何判断这类案件是否成立,又成为新的问题。《规定》强调的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对有无合理性的判断,仍然面临很多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探索和总结。
2、可否简单分析一下,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如何把握合理?
田思路:就理论而言,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上下班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从住所到工作场所之间按照合理的路线和方法进行的往复;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指劳动者的往复行为是以工作为目的,是工作开始前以及工作结束后所必需的行为。如果以这样的界定去判断是否合理与否,并附加一些参考要素,也许更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做出接近客观事实的正确判断。
就实践而言,进行这种是否合理的判断,是对法官的智慧和能力的考验。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结合社会现实;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又要防止非工作需要的生活行为的扩大适用在积累一定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具体的判断基准,以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要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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