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的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8:40:14 115 人看过

隐名出资人的种类:虚拟出资人、空股股东、干股股东等等。

(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在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是被他人恶意使用,并非其本身意志实现。被冒名股东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不可以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实施虚拟行为的当事人,实现上行使着股东权利。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2)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

(3)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代的。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干股股东存在并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实际履行相关文章
  •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是隐名合伙人主要义务,也是显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资金,但不能上劳务和信用,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营业,对外也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显名合伙人可随时要求隐名合伙人交付出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仅以约定的数额为限,其并无增加出资和补充出资的责任。隐名合伙人对其出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隐名合伙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的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3-06-06
    317人看过
  • 隐名出资存在的原因
    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代持股东的退出方式应该是怎样的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二、如何避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规避方式如下:1.应与显名股东签署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2.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应清晰地流向公司账户,并保留完整的财务流转凭据,以表明其已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3.适度参
    2023-03-25
    418人看过
  • 隐名投资有哪些类型
    【导读】隐名投资是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投资作不同的分类。1、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根据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可分为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实践中的隐名投资,有的是由显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隐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投资,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投资。有学者从显名投资人的角度,称后者为挂名股东或空股。两者均属于广义上的隐名投资。2、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投资可分为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1)协议隐名投资。即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约定,由一方向公司投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
    2023-06-09
    190人看过
  • 隐名、名义或虚假出资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和虚假股东的资格是为了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或者50人以上。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投资者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不回避法律,主要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经济状况。注册股东是指与对方约定仅以其名义参与公司设立,但实际不出资的一方。公司注册资本由一方实际出资,不出资的一方为注册股东。比如,实际投资者不仅要自己经营,还要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避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以他人名义设立。虚假股东包括以不存在的人(死亡的或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的股东和盗用真实姓名的股东。法律对实践中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虚假股东资格争议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尚未正式出台。
    2023-05-07
    160人看过
  • 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当中所规定的股东指的是实际的投资人选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由实际的投资人员来享受到实际的分红利率,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问题。如果发生一些争议的话,完全可以到法院关于具体的投资协议来做出认定。一、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否合法?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合法,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
    2023-04-05
    350人看过
  • 股东出资方式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
    2023-06-09
    460人看过
  • 什么是个人隐私证据的种类
    个人隐私证据的种类具体有以下几种: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一、侵犯隐私权证据怎么收集构成侵权有四要件,第一有侵权行为存在,第二有侵权结果即给您造成了损失,第三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第四证明对方具有过错。一般来说需要证明的有: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收集比如对方公布的某些未经允许公布或者非法获得的信息,来证明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就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能是实际损失,如果是前者,最好做一个评估,更加有力一些。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
    2023-02-17
    276人看过
  • 浅论公司中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问题
    1隐名出资人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通常采用二元标准来判断,即要有实质要件,如股东出资,也要有形式要件,如公司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明确的记载。只有同时符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我们一般才认定为股东,而隐名出资人却只符合实质要件,显名股东也只符合形式要件,出现了其投资主体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认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等问题的产生和处理的复杂性。(2)出资标的具有特殊性。隐名出资人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或者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等,隐名出资人之所以采用隐名方式,就是不想暴露其真实身份,若隐名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等出资,则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就与隐名投资人采取隐名投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所以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就不能进行出资。(3)
    2023-06-09
    184人看过
  • 出票人的种类和条件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出票人的分类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出票人的条件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023-06-06
    486人看过
  • 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种类
    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与普通合伙人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
    2024-01-05
    121人看过
  • 内资企业中隐名出资的表现形式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上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情;3、隐名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录,并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设立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在新西兰设立企业的程序非常简便,可以采取上网登记或邮寄
    2023-07-05
    420人看过
  • 探究隐名股东出资中的瑕疵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隐名股东股东权有哪些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023-07-03
    500人看过
  • 隐私权以及隐私权的种类是什么
    一、什么是隐私权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二、隐私权种类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
    2023-02-14
    440人看过
  • 隐名购房起纷争判决权属出资人
    中国法院网讯外地人程某因不符合本地按揭购房的条件,便以本地人丁某的名义隐名按揭购置一套价值50万元的住房。谁知三年后,丁某居然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为自己所有。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4月6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程某很早就到丹东做生意,经过多年的打拼,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本地人丁某商量,想以丁某的名义贷款购房,丁某表示愿意。2002年4月13日,丁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丹东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购170平方米住房一套,价款50万元。2002年4月19日,丁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售房公司担保。同日,房地产公司给丁某出具了首付款13.7万的商品销售专用发票。4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丹东支行给丁某出具贷款凭证一份
    2023-06-10
    45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实际履行
    相关咨询
    • 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有出资行为,隐名出资人有哪些出资行为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7
      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那么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有出资行为,隐名出资人有哪些出资行为?
    • 怎样去证明隐名出资人的出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12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 出资证明隐名名字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4
      隐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其他投资事实证明其是真正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 公司隐名出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6
      隐名出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完全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只认购公司的出资,由显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 不完全隐名出资指隐名出资人不仅认购公司的出资,同时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2、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
    • 如何理解隐名出资,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隐名出资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合意,其法律效力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救济和义务分担尤为重要。我国《公司法》对隐名出资问题没有明文认可。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