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告知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组织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怎样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经营药品行为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从这一答复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听证范围实际上也是持扩张解释的意见。根据上述答复,参照《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作出下列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本规定组织听证:“(一)自治区……;(二)市级人民政府……;(三)县级人民政府所述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的”,也就是说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是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否则就是违反法律程序。
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行政机关没告知听证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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