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27:34 54 人看过

犯罪中止的特点有哪些?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同时,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一般有哪些特征?

犯罪中止一般有以下特征:1、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客观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犯罪结果;4、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犯罪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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