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08:52:48 140 人看过

三种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工伤保险待遇”在线访谈,解读工伤问题。9种费用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含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问: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种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问: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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