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交易习惯或者相互信任、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交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送货单。送货单是卖方根据买方的需要发送货物的单据,记载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收货人等内容。买卖标的物如果是通过物流企业或者快运企业发送的,卖方除了应保存好送货单之外,还应注意保留托运单,收货人签收凭证。买卖标的物如果是由卖方自己交付给买方的,应由买方签收,并让买方对送货单签字确认。
2.收货单。收货单是卖方向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时买方出具的收获凭证。记载收取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收货人、收货时间等内容。买卖标的物如果是通过物流企业或者快运企业发送的,收货单保留于物流企业或者快运企业,卖方应有复印件存留。买卖标的物如果是由卖方自己交付给买方的,收货单由卖方自己保存。
3.结算单。结算单是买卖双方通过对买卖标的物的数量、单价、总价进行核对、确认的记载买卖标的物价款的书面单据。结算单的内容可以证明合同之债的存在,因此,结算单也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4.发票。在实践中,卖方向买方交付了买卖标的物,当买方为企业法人时,买方可能要求卖方先开具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买卖货款。当买方收到发票后不知福货款的,卖方可以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
5.对账函(单)。对账函(或对账单)就如结算单一样,是买卖双方通过对买卖标的物的数量、单价、总价进行核对、确认的记载买卖标的物价款的书面单据。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函(或对账单)能够证明双方对合同之债的确认,可以推定出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
6.债权确认书。债权确认书即买卖双方签订的确认买卖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内容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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