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01:29 329 人看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房改办、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

(省房改办省财政厅2002年5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管理,杜绝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给现住户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尚未购房的现住户,仍按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原产权单位缴纳房租。

二、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含预算内、外资金,下同)事业单位的剩余公有住房,即单位拥有全部产权的闲置住房(含集资房、拆迁改造房)、腾空旧住房及违规出租的公有住房,从2002年7月1日起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统一收回,作为政府直管公房,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其处置方案经当地房委会研究决定后,按以下办法和顺序处理。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作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并向社会公布;

(二)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

(三)根据当地组织部门计划安排,可以保留少量处级以上挂职干部的周转住房;

(四)对已作为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住房,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仍由原产权单位按原有用途管理使用;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剩余住房,以竞价拍卖方式出售。其基准价格可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经当地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也可由房改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各地段各类住宅市场交易的指导价(或参照当地各地段房改市场价)结合成新折扣和朝向、楼层调节系数计算。竞价拍卖出售公有住房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购职工中进行,再面向社会出售。

竞价拍卖出售剩余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部纳入同级政府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统筹用于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六)不宜竞价出售的住房,可按市场租金对外出租。

作为廉租住房、周转房以及市场价出租公房的租金收入,由接收单位收取,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以上公房的维修管理。

三、财政定项(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参照上述办法出售,其回收售房款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财政定项(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售房收入的50%转入同级政府住房基金管理,剩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或单位售房款专户,用于补充本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的售房收入,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或单位售房款专户,用于补充本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四、剩余公房的出售(租)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公有住房收入专用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和缴纳税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房改、财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房屋产权转移以及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收回工作,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牟取利益的应提请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具体处理办法。

七、国有企业剩余公有住房,可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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