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3:41 312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对收入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低保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城区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区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承租对象的认定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居民承租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本市廉租住房优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出租。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做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3.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单位或社区证明等;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二)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申请承租自管房产权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由自管房产权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最后审核。

第六条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行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

实行实物配租的,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承租户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原单位迁出后空闲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新建或改建的公有住房;

(五)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经批准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各种税费方面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以及市政府权限内可以提供的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m2以下,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将有关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市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5: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廉租房相关文章
  • 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范围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具体请咨询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四月七日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条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第114号《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
    2023-07-31
    321人看过
  •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五年七月七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
    2023-06-05
    130人看过
  • 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号)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各区(县)房地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式1、调查范围。6月30日前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2、主要内容。一是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二是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第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2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
    2023-04-22
    176人看过
  • 焦作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靓丽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指建(构)筑物照明、广场照明、公园照明、桥梁照明、绿化照明、广告照明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等。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财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照明”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建设、财政、园林、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以指导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第七条下列建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城市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1、城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建设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标[200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根据《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有关文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住房价格管理体系,有序、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有效解决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二,主要内容(1)制度建设(1)建立城市廉租房制度。根据《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租赁住房。设区的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
    2023-05-08
    374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补贴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租房补贴按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配租家庭人口、每月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我市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城近郊八区廉租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低保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房补贴数额不足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标准计;高于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标准计。远郊区(县)廉租家庭按各自区(县)的标准计算月租房补贴金额、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及最高补贴限额。第二十条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成都市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计算方式
    一、已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例一:低保三人无房户的申请家庭,承租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金额=(60-0)×12=720(元)例二:低收入三人户的申请家庭,承租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为20平方米,补贴金额=(60-20)×8=320(元)二、暂未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24平方米×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口数-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2例一:低保三人无房户的申请家庭,补贴金额=(24×3-0)×12÷2=432(元)例二:低收入三人户的申请家庭承,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为20平方米,补贴金额=(24×3-20)×7÷2=182(元)锦江区房产管理局:电话:8676394
    2023-05-09
    251人看过
  • 佛山禅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居住或工作证明)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为34433.39元,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低于11万元。三、申请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2023-05-10
    387人看过
  • 焦作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任何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维护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对各城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工作与养护维修事务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市
    2023-06-10
    317人看过
  •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第四条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第六条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第七条
    2023-04-22
    256人看过
  • 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
    2023-05-10
    413人看过
  • 以廉租房为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会议认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会议指出,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扩大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3、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发
    2023-06-05
    59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审核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第十一条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
    2023-06-10
    42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廉租房
    词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廉租房
    相关咨询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
    • 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4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2010年大连市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1-21
      根据当地的规定,需要的证件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申请办法确定需要提供证件。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一:是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一、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目前我市保障方式有两种,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二、什么是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租金补贴。 三、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低收入家庭如何申请廉租房政策?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4
      申请廉租房政策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