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4:15:27 214 人看过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案件调查: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及各地实施方案确定的案件范围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哪些事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应举证的事实包括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损害,受害人该怎样索偿

在实践中,当因企业违法排污,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责索偿:

1、直接与企业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从而确定赔偿金额。

2、通过当地环保局、政府等政府机构调解索偿。当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政府部门居中协商调解赔偿事宜,既能给予违法企业一些压力,敦促处理赔偿事宜,又利于受害人提出合理的赔偿求,解决纠纷。

3、当损害数额大、损失严重时,条件允许的,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磋商。受害人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既表明了坚决维权索偿的决心,又利于索取最大赔偿。

4、到法院诉讼索偿。当无法通过协商索偿的,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索偿方式了,且往往也是能索偿最大赔偿的方式。

当然了,不管是哪种索偿方式,受害人在索偿前,最好先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企业违法排污的证据、自身损害事实等等。这样,即便在与企业协商赔偿不成时,也能大大提供法院起诉胜诉的几率。

此外,对受害人而言,要求企业赔偿哪些费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时候,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对索赔成功是非常有帮助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或者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主要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四条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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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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