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签订的合同有效,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此类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即为有效。
作为买受人此时可以选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或者可以选择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显然第二种方式更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别人的财产,另一方能拿回吗
最高法民一庭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观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解答得太完美了,没敢动一个字,原滋原味的转载。越来越多的咨询赠与小三的财产,起诉拿回一半还是拿回全部,这篇文章,是很强有力的回复。
问题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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