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市税三[1989]392号
关于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市局曾以[1989]市税三字第70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简化征收管理手续,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并征得市保险公司同意,现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地点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县)公司在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县)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由各公司督促纳税人在签订时贴花完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线索,由当地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四、为方便投保人购花完税,各保险公司凡具备条件的可以代售印花税票。请各分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做好领发代售许可证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按规定付给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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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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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合同印花税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01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贴花或汇缴。 其中,销售合同(包括你们销售的销售合同,以及对方向你们销售货物,你们保留的合同)按销售合同中注明的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只要有销售合同或者采购合同,就要交印花税。此时的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支付,不是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也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签订的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的,应当按照该含税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具体情况请联系当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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