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就怀孕及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简要介绍。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资,至于其他与工作情况等挂钩的工资部分则可以降低,如奖金等。而且,用人单位应作好关于工资构成的规章制度以便作为执行依据。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条件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怀孕女职工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有权随时与其接触劳动合同,且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
广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何保护?
475人看过
-
女职工在怀孕期的有哪些保护,怎样保护怀孕的女职工
76人看过
-
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
91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怎样享受生育保险
300人看过
-
女工怀孕期间,有哪些劳动权益应受保护?
313人看过
-
女职工怀孕生育保险待遇是什么
354人看过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从事哪些劳动?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0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则: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
-
女职工怀孕保护方法女职工怀孕保护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6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包括以下几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怀孕有哪些禁忌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7一、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
-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怎么报生育险?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0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女职工已就业,办理女职工生育登记后持本人社保卡在武汉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生育待遇。若女职工离职,可在单位暂停缴费后第二个月,符合以上规定再申请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登记后可持男职工社保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