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的罪责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1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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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过失上,也就是行为人在面对其非合法发放贷款这一危险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时,显露出了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基本上可以归咎于行为人过度自信情绪的支配,也就是说他们低估了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行为人在实施发放贷款这一具体行为时,往往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尤其当涉及到滥用职权的情况时,往往都是明知故犯、刻意为之的,但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终究属于结果犯罪的范畴。因此,尽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故意心态并不会影响他们对潜在损失结果的过失,可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仍然被认定为是一种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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