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
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
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合经营。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二、分业经营的优点
(一)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三)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四)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一)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二)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三)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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