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16:40:44 272 人看过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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