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新举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11:15 432 人看过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1]公诉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则主要表现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目前,理论界对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争议很大,不少学者认为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不相容,尤其是在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上,认为公诉人作为控诉一方参与诉讼,又以监督者的身份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侵犯了审判权的权威地位。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首先,从检察权的诞生来看,检察权最早诞生于法国。十二世纪时,法国国王为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国王代理人,即为以后的检察官。国王代理人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国王法律实施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类似于现代的法律监督权。其次,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来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相统一并非中国独创。再次,从公诉权的内容来讲,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权理解为狭义的控诉犯罪的职权,更不能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相对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和抗诉权五项权能。[2]这些权能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而绝非单纯的指控犯罪的活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检察官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可以发表自己认为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口头意见检察长负责监督在上诉法院管辖区内所有刑事法律的实施。[3]最后,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来看,我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三者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同时,检察机关又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使我国的检察机关不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公诉权也比西方国家的公诉权具有更显著的法律监督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监督应当贯彻于公诉工作的始终,它决定了公诉工作的方向和质量,无论哪种权能,都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二、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笔者认为,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治原则

进行刑事诉讼监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一是要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开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二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防止越权监督,更要防止盲目监督,意气用事。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公正原则

刑事诉讼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而公正又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监督活动如果不能公正进行,便失去了监督的意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工作主题。在公诉工作中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就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打击犯罪要做到勿枉勿纵,保障人权既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种将检察机关视为惩罚犯罪的专政工具的观念,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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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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