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11月17日14时许,陈某驾车回家路经“红卫桥”路段时,遇其父与李某(男,78岁)在公路旁为填土方补偿青苗费问题发生争吵,遂下车与李某争执。争吵中陈某用手由下往上、由里往外的方向一甩,将正站在土坡边缘的李某摔倒,李某滚至半坡处爬起后至坡下拿起一把锄头,从小路绕至公路上欲砸陈某被人拦住,双方继续争执。在争执中,李某突然栽倒在地,陈某见状叫人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由于情绪激动、轻微外力作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分歧意见]:在审理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面对高龄的李某,应当预见自己对李某的一甩手之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摔倒而产生损害李某身体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加上介入其他因素,致使李某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预见李某生前患有陈旧性室壁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疾病,也不能预见由于自己一甩手的轻微外力会诱发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陈某甩倒李某的行为与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陈某甩手行为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其行为与李某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内容上。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而疏忽大意的主观内容,则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换言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求就是“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的认识方面是“无能力也无义务预见”。由此可见,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以下两点:一是有无能力预见,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指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预见能力的判断,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确定行为人认识能力的标准,只能是综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分析判断,即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不应再以行为人平时的认识能力来进行评判。具体的说,就是不仅要分析行为人本身的生理状况、身体状况、实践经验、业务技术水平、智力水平、专业知识、生活习惯等;而且要分析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如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能够预见”只是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的条件,还不是关键所在,它还要具备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即有无预见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应当预见,那么他没有预见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能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预见义务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产生:(1)由法律(包括法令、法规、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规定的明示的预见义务;(2)常识和习惯要求的应预见的义务;(3)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而言,陈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从其认识能力而言,根本不知道李某患有严重的疾病,轻微外力作用就可以致其死亡,无法建立轻微外力作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因果认识;从其注意的义务而言,陈某的注意义务只能基于常识和习惯,对其甩倒李某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关注的只是是否会造成李某摔伤的一般损害结果,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义务,显然是无限扩大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因而也就谈不上“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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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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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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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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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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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因外力失控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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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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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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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9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你说的就是过失导致死亡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意外死亡是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不做为刑罚罪责。但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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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6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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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意外事件则是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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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致人死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