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4:01 306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56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泽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村东胜新区40号3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北牙瑶族乡豆竹村马草塘屯)。200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崇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村东胜新区40号3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拉利乡保民村保定屯)。200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双,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村东胜新区40号3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拉利乡保民村保定屯)。200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韦德,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村东胜新区40号3楼(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北牙瑶族乡豆竹村姚家湾屯)。200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犯诈骗罪一案,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4年2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驾驶一辆桂M03437微型普通客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邮政局平洲分局,由吴泽明负责望风,周双将车停在旁边接应,韦德、梁崇文进入营业厅内,将一叠前后各用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夹着,中间是几十张1元面额的人民币故意掉在地上,然后以捡到钱平分为诱铒,骗走一名女子人民币19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乐声GD90移动电话一台。得手后,该移动电话分给周双使用,赃款由韦德、吴泽明、梁崇文三人分占。破案后,移动电话被缴回。

2、2004年2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驾驶桂M03437微型普通客车来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邮政储蓄所,由梁崇文负责望风,周双将车停在旁边接应,韦德、吴泽明进入营业厅内,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走余海燕人民币600元。

3、2004年3月的一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韦德、吴泽明、周双驾驶桂M03437微型普通客车来到开平市祥苑邮政储蓄所,由周双将车停在旁边接应,韦德、吴泽明进入营业厅内,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走一名女子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20元的厦华SG6680移动电话一台。得手后,该移动电话由吴泽明使用,赃款由韦德、吴泽明二人分占。破案后,移动电话被缴回。

4、2004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驾驶桂M03437微型普通客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邮政局和顺分局,由吴泽明负责望风,周双将车停在旁边接应,韦德、梁崇文进入营业厅内,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走一名男子人民币700元。得手后,四人又来到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准备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700元赃款被缴回。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余海燕的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作案工具拍照;

5、辨认笔录;

6、抓获经过,

7、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流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韦德、吴泽明、周双参与诈骗四次,价值人民币5120元,被告人梁崇文参与诈骗三次,价值人民币3400元,数额均为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鉴于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吴泽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梁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周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五、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的作案工具桂M03437微型普通客车一辆,赃物乐声牌GD90移动电话一台、厦华牌SG6680移动电话一台,赃款人民币700元,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将人民币600元退还余海燕外,其余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吴泽明、梁崇文均以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周双上诉提出,其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为梁崇文等人开车,不属诈骗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原审被告人韦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吴泽明、梁崇文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及原审被告人韦德多次流窜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属诈骗犯罪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分别对上诉人吴泽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及判处上诉人梁崇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关于周双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双知道梁崇文等人是去诈骗的事实,不仅有原审被告人韦德及上诉人梁崇文、吴泽明三人的供述为据,上诉人周双本人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原判认定其是诈骗的共犯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原审被告人韦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流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鉴于上诉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原审被告人韦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此已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吴泽明、梁崇文、周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路红青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艳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4: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梁永雄、梁权坤诈骗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23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雄,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顺德区容桂福宝米店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珠盏村15队。因本案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卢赛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梁权坤,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珠盏村16队。因本案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009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
    2023-06-11
    172人看过
  • 周**、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鲁刑二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军(又名周连君),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于临沂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厂长,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北段小区4号楼1单元402室。1998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义(系上诉人周连军之胞弟),男,1965年出生于临沂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临沂市天平肉类加工厂会计,住临沂市兰山区水田小区14巷3号楼601室。1998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世革,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连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周连义犯非法
    2023-04-23
    403人看过
  • 胡某、梁某合同诈骗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梁某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员罗延峰、郝小平的陈述,证人蔡佳林、薛来民、刘金平的证言,北京某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机房使用登记单、设备清单及监控录像截图,方力的身份证(伪造)复印件及北京长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信(伪造),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文检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管理处鉴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胡某系初犯,是因为公司资金短缺而误入歧途;第二,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三,认定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法庭对胡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梁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三,涉案赃物已起获,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建议法庭对梁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
    2023-06-08
    280人看过
  • 吴建斌、许建忠诈骗案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斌,绰号“尼古”,男,1969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6908050917、汉族,广东茂名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202地质队家属楼。2007年5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被告人许建忠,又名“小忠”,男,1966年2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96602092052、汉族,湖南衡阳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天马南路4号。2007年5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辩护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斌、许建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7日向
    2023-06-11
    391人看过
  • 周天豪诈骗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9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天豪,曾用名黄朝学,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苗族,小学文化,住印江县新寨乡大青坳村(自报)。2003年9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天豪犯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9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天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周天豪伙同黄朝坤、进松(均在逃)密谋诈骗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工业区附近,
    2023-06-11
    77人看过
  • 梁文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文生,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关塘村委岗坳队,1997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文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文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文生于2004年4月21日晚6时许,
    2023-06-11
    119人看过
  • 梁某某保险诈骗案(一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1995年11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邓洪杰,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邓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以朋友姜莹的名义分期购买的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京HV0
    2023-04-25
    282人看过
  •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刑事诉讼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温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联大从**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的信息后,即与**公司约定:由**公司就8BK80技术合作和**子分公司签约,再由吴-联大等人就该技术合作和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为了骗取**公司的信任,1999年1月9日,吴-联大与他人冒用**子分公司的名义和**公司签署了8BK80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的同时,又将协议中冒用的“**子分公
    2023-05-05
    358人看过
  • J-B韦尔德公司胜诉商标侵权案
    美国J-B韦尔德公司(下称韦尔德公司)是“J-BWELD”商标的权利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公司将其商标进行了海关保护备案,并在深圳海关查获的一起案件中,取得了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之后,韦尔德公司将神力公司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广东省高级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韦尔德公司最终获得6万元的经济赔偿。深圳海关扣押涉嫌侵犯备案商标的出口商品1991年1月,韦尔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J-BWELD”商标,该商标是由6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类商品中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2000年12月,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01年1月到2011年1月。与此同时,韦尔德公司公司还将该商标依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2006年11月28日,深圳海关向韦尔德公司发出通知称,该关
    2023-06-22
    211人看过
  • 陈文桂诈骗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佛刑终字第42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桂,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江口镇银竹村19队。200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桂犯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三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文桂伙同“阿福”(另案处理)经密谋诈骗后,各自驾驶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陈文桂驾驶一辆豪诺牌125C摩托车,车牌号为桂R·EJ519)窜到佛山市三水
    2023-06-11
    153人看过
  • 胡升平、吴国生诈骗、脱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一中刑终字第103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升平,男,三十四岁,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十九委八组。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生,男,三十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一栋二单元一0二号。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升平诈骗、脱逃,被告人吴国生诈骗一案,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1997)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升半、吴国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四年二月二
    2023-06-11
    382人看过
  • 吴某特大涉外合同诈骗案
    奎文法院依法审结该院首起涉外特大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三被告人吴某、徐某二兄弟被依法判处十三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徐某兄弟二人系朋友关系。其中吴某于2004年4月16日在山东寿光以200万元注册成立了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贸易公司,2005年初,被告人吴某与徐某兄弟商议共做铁合金出口贸易生意,并商定由被告人徐某兄弟联系货物订单及组织货源,被告人吴某提供资金。同年2月初,在与韩国某公司联系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以有钼铁现货为由,骗取韩国公司信任,经双方互发传真于2月21日签订了一份钼铁购销合同。韩国公司如约开具72.96万美元信用证一份。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以此信用证从中国银行寿光支行打包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徐某以商检证未办理为由要求延期,双方重新签订一份20吨钼铁购销合同,约定:韩国公司从吴某贸易公司购买20吨钼铁,单价64美元/公斤钼(钼含量不
    2023-06-08
    408人看过
  • 集资诈骗报案要求哪些证明文件?
    报案人及报案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集资说明书、宣传海报等;为集资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收取集资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视听资料。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电子证据。包括报案对象与受害人网上交易及报案对象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集资诈骗报案有没有时效性与其他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是,非法集资报案时效性不受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公民有切实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他人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时间拖得越长,证据越难寻找,破案率越低。《刑法》第一百九
    2023-07-04
    439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崇明区诈骗罪犯罪要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26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崇明区那个信用卡诈骗案件要多少钱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5
      1.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起到惩戒的作用,也就是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对于是否弥补损失不作要求,所以我们受害者委托了律师以后可以对损失的部分争取法院再给出一个处理的意见。 2.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3.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4.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
    • 吴忠出资诈骗案的收费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5
      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 崇文区单位犯金融诈骗罪怎么惩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德州票据诈骗骗案要罚多少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28
      德州票据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是: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法律规定情形的,进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