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以下情况下提出: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抗诉提出的两种情况
哪些情况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其主体不同,抗诉的提出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这就是说,最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也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任何级别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法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这里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生裁判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则是对生效裁判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这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检察监督的完整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检察机关实现其监督职能的上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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