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5-10-24【实施日期】2005-10-24【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5]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八月八日)
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省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实行市场配置,土地利用还比较粗放,为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全省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交易,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如经营性医院、学校用地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继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允许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研究探索发行土地债券的可行性,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通过大力推进利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城乡和各种所有制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我省耕地资源十分匮乏,加大耕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要严格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大中城市周边,从今年起原则上暂停三年批准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其他地区要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严格控制将耕地尤其是耕种条件好、质量高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继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适当放宽纳入省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条件,连片开发面积可从1000亩降至500亩。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垦复工作,对土地利用率低的工商企业用地、工矿等废弃地及“空心村”的土地要积极整理成耕地或农用地。要多渠道筹集补充耕地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土地开发整理。
三、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我省从2003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来,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一步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积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股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做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更具可操作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防止出现新一轮“圈地热”。
四、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省的各项规定,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制订和出台《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价标准》以及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关的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直接、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个人手中。采用包干征地形式的,包干征地工作费用、国家税费等要与征地补偿费分开。征地补偿款未预存到位的,不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五、加大税费征收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收益调节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探索开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征地补助基金,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集体提留部分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减免和迟缴、缓缴。在此之前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国家税费。不按时缴纳的,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六、加大土地规划修编力度,强化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基础上,尽快开展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步伐,确保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要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加大实施“金土工程”力度,充分利用好广东基础地理信息库资源,提高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水平。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
-
关于省国土资源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行政处罚工资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3在2006年以前,对于违法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处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针对此类问题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来执行。具体文件如下: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
-
山东省公安厅可以在广东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9不能,只能在公安派出所或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省公安厅不接收身份证办理。属于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城市的,可以在对应城市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不属于的一般需要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目前,吉林、河北、广东、青海、贵州等多地出台新政,明确可在全省内或省内试点地区异地办理身份证。建议直接派出所是否可异地办理,以派出所答复为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2015年7月1日,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