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六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3:24 289 人看过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要旨】对房屋登记人员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登记人员,特别是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要求。

房屋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都比较强的工作,被登记的房屋的价值量较大,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之一。登记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房屋权利人的权益和房屋交易的安全,如果发生登记错误,不但给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登记机构还要面临赔偿。因此,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其目的、意义及功能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近年来,我国在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要求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将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情况作为一个量化考核标准。土地登记人员实际上一直也在强调登记人员的专业化。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公布的《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规定只有参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素质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房屋登记人员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登记人员的任用无需严格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专门的职业训练,登记人员录用门槛偏低,登记机构临时工作人员偏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待遇不稳定,缺乏相应的登记人员的自我约束、外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房屋登记人员整体素质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人提出,应当比照国外不动产登记官制度,通过建立我国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房屋登记人员队伍。虽然目前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登记人员专业化是一个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登记人员的素质,本办法对房屋登记人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房屋登记人员必须要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首先,登记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方面的素质。房屋登记人员无论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还是协助法院查封、执行,实际上都要依托基础性法律关系。保证登记行为的正确,要建立在对基础法律关系正确理解的前提下。房屋登记人员需要较好地掌握民事(特别是合同、房地产、婚姻、继承)、公证、行政、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其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较为专业的房地产方面知识。房屋登记人员登记的对象是房屋,即使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也包括土地、规划、建筑施工、测绘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人员需要对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还要熟悉房地产政策、房地产开发流程以及房地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另外,房地产登记人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不同,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甚至是外语方面的能力和知识。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的推进,房地产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越来越多的需要依托房地产信息系统,需要房屋登记人员具有较强的信息化水平。近年来,外国人购房的情况增多,相应地出现了为境外人士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还需要一些房屋登记人员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房屋登记机构工作应当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多方面的业务能力,这就需要组织多方面的定期培训来提高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以符合房屋登记工作的要求。

房屋登记的审核环节是房屋登记工作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着是否给予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其工作的准确性及有效性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比一般登记人员在资质上具备更高的要求,应当在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需要说明的是,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与行政许可的资格考试不同,只是行政机关对从事相应工作的内部工作人员的要求,并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这里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只要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具有房屋登记受理与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包括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的工作人员,都属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范畴。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持证上岗,主要通过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取得上岗证书。

初步的考虑,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应当结合登记审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设计,主要包括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和房地产登记实务两部分。一般来说,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地房屋登记机构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等工作的在岗人员,符合专业、工作资历的要求的,可报名申请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培训考核大纲、统一考核题库、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另外,本条只规定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人员的考核,并不是说对于其他工作岗位的登记人员就没有培训和考核的要求,只是对其不再进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要求。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从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登记工作准确性和效率的要求出发,制定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要求。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全体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具体和登记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而且培训应当不仅是初次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应该还包括面向在岗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以便使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房地产等方面专业知识,保证其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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