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Steiff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为Steiff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被告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泰*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销售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宣传称与Steiff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熊、其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国贸商城”连锁店等。
被告实际上与Steiff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国贸商城”Steiff品牌专卖店实为原告经营。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合法来源,且被告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Steiff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涉案的无合法来源的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被告在网站虚假宣传并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泰*熊玩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与**Steiff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为Steiff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被告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泰*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销售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宣传称与Steiff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熊、其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国贸商城”连锁店等。
被告实际上与Steiff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国贸商城”Steiff品牌专卖店实为原告经营。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合法来源,且被告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Steiff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涉案的无合法来源的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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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网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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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中指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0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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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虚假广告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5对于行为人投放的虚假广告,一般是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