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农民工辛某因受工伤,向曾经工作过的某合资制鞋厂要求工伤待遇。辛某和鞋厂签订过劳动合同,然而在法庭上,鞋厂拿出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说辛某是经劳务派遣公司派到该厂工作的,并提出辛某的工伤赔偿及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非鞋厂。对此,辛某感到很吃惊,他在鞋厂工作了7年多,一直和鞋厂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与任何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合同,也没听说过鞋厂提到的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怎么成了人家派到鞋厂的了?
辛某遭遇的麻烦并非个案。2009年6月3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当事人——农民工杨某原本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是在法庭上,建设公司竟拿出了一份杨某毫不知情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同意杨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为什么农民工维权会遭遇莫名其妙的劳务派遣协议,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采访调查。
仲裁阶段劳动关系已确定
记者发现这类蹊跷的劳动争议案,缘于农民工杨某辞职后,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加班费和辞职经济补偿,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依法进行裁决,没想到接下来,杨某两次成为被告,公司拿出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否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农民工杨某自2008年3月起,与中山区一家建设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因受不了公司每天长达12小时的工作时间且无加班费,杨某提出辞职,并向公司要求6个月的加班费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2008年10月23日,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杨某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被法庭采信,当庭公司并未就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任何异议,仲裁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
庭审时合同变样了
2008年12月8日,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定,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中增加了确认本案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公司非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与杨某手中的合同文本一致,只是在首页用人单位的位置加盖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印章,而在仲裁阶段公司和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一致的。杨某当庭表示不知道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
公司又于2008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杨某支付培训费及培训期间消耗的材料费以及离岗后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余元。由于两个月前仲裁已经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员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向法院起诉,中止了仲裁。
变身劳务派遣已非个案
今年6月3日,被拖了8个月的杨某同意了法院的庭外调解,公司支付了6000元,其中包括加班工资、补偿金等杨某诉讼请求中包含的所有项目。杨某表示,公司不想给钱的态度坚决,官司再打下去只是拖延时间,即使赢了官司,日后执行仍然是难题,即时清结6000元,尽管吃了亏,但不用再操心了,也不想追究公司做假证的责任。
针对这类现象,记者采访了专门接受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公益律师杨健。他说,从去年至今,他经手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维权案中,至少有10起与杨某和辛某的案情相类似。这些案子都涉及这种劳务派遣,而且没有一个是符合法律关系的。杨律师说: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没有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与劳务公司签协议,而劳动者既不知道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也没与其签任何合同。
劳务派遣原来有猫腻
律师表示,在庭审的过程中,很多劳动者都被用人单位突然提出来的劳务派遣协议,搞得特别被动,因为他们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过劳动合同。而记者在7月1日旁听辛某的案子中了解到,制鞋厂拿出一份名单中,说明厂里的这些工人都是该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而在厂里干了7年多的辛某说,工人们大多是厂子直接招工来的,还有一些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进厂的,根本不清楚劳务派遣的事。
这一现象使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成了被用人单位利用的空架子,用人单位想把劳动者安排到哪个劳务公司自己说了算。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为自己开脱了很多法律责任。根据劳务派遣的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它要承担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待遇;而接受派遣的单位就成了用工单位,它只承担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待遇。这就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频频出现让劳动者莫名其妙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真正内幕。杨律师建议,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行政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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