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书是需要执行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法院执行疏忽造成执行人损失的,执行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民事执行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阻碍执行职务是如何处理的?
一、阻碍执行职务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执行职务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特征
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
(2)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是本项所规定的行为。
应当强调的是,本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上,没有作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这也是本项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的主要区别。《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其中,“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其目的都是为了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五、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注意案件定性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被阻碍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执法主体尚无明确的解释说明,可以参照《刑法》解释。《刑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联防协勤等辅助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委托执法行为,而是执法辅助行为,其独立行为不够构成执行职务。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与执法活动,其行为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可以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国家机关只针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另外,国家执法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超越权力执法被阻碍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2、注意案件管辖问题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被阻碍执行职务时,因法律法规只规定人的回避,未规定单位回避。因此被阻碍执行职务的民警应当回避,不能作为调查人员参与案件调查,而同单位其他民警可以进行调查。但从公平执法的角度和多年的办案实践看,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一些,移交后可以有效防止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三、注意行为构成违法的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简单的消极的拒绝执行职务行为不再构成违法,但不代表“拒绝”都不构成违法,采取积极的拒绝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照样构成违法。例如,检查过程中房门一直是锁的,嫌疑人找种种借口不打开门,拒绝检查,嫌疑人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是嫌疑人看到执法人员来检查后主动将门锁上,拒绝检查,则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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