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各地区,各省份补偿标准不统一;二是同一个征收项目,拆迁方区别对待,导致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从第一个方面来说,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负责征收工作的各地方市县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所以每个地方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从第二个方面来说,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不公布统一的补偿标准,或者是针对不同房屋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很多被拆迁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作为被的人,建议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或者对补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寻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张家港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
《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等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屋补偿金和区位补偿金组成,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房屋补偿金=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契税补贴。
房屋重置价=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成新率区位补偿金=区位价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确定由评估机构按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市区区位由市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被拆迁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规定,由市价格、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被拆迁房屋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自竣工之日(被拆迁房屋的《准建证》颁布之日起六个月为建设期)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评估重置价的基础上另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差价=(新房市场价格建筑面积)-(房屋补偿金区位补偿金)。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地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对于在生活在张家港地区的人们来说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张家港的拆迁工作,从而使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更为长远的进步,因此,拆迁工作对于一方人民来说是一件积极地好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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