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诉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法院可根据民诉法23条1款(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处理。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可依《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4、配偶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在我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时,该法院应予受理。
一、我和爱人都在国外,如何办理离婚
(1)在国外合法居留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
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二、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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