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律师法。
新律师法,日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了“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士,与来自学界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顾永忠等知名学者汇集一堂就许多大家关心的问题展开了积极深入地探讨。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
法律的位阶关系
□律师法此次修改大幅度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且这些内容直接涉及到对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这种新的法律修改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看法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此举值得肯定,必将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法不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具体步骤、程序作出规定,刑事程序的内容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统一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值得肯定。关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立法法中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层次的区别,没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因此,不能说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是两个位阶。
关于新法与旧法,二者都是法律,只不过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根据立法法中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同一机关”?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随便作出解释,需由有关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是否有效,只要看其是不是违宪即可。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那么新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并不违宪,应当是有效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二者应视为同一个机关,其通过的法律应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新律师法的规定优于刑事诉讼法。如果实在解释不清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就二者的适用问题作出一个裁决。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
另外,两个法律的宪政基础也不一样,刑事诉讼法是由近三千名左右的人大代表表决产生的,而律师法只是由一百多名常委会委员表决产生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要高于律师法。
来自实务界的有关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声音。
其中,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人士认为,几部不同的法律,在规范同一问题时,因为角度不同,用语可以不同。对于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可简单认为相互冲击或抵触。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方向也一致。任何法律,一旦生效,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得到执行。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认为,律师法是宪法维度的法律,刑诉法是一个“小宪法”,它保障基本人权,不可以说研究哪项法律就认为其比任何一个法律都高。立法统一很重要,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执行律师法与执行刑诉法会发生冲突。
来自公安部的有关人士认为,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之间是有冲突的。如果新的律师法6月1日生效后,刑诉法修改没有完成,就应该用新的律师法来执行。
也有实务界有关人士表示,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一般法律,都是法律,对全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的机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同样遵守。不要拘泥于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等的争执,要看新律师法的价值取向。
新律师法的规定是进步的,但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也不可能对律师法的规定照单全收。关于两法的衔接,一是要处理好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以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权威尊严;二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当前,不仅仅是保障人权需要加强,打击犯罪也需要加强,而且打击犯罪是人权保障的最基础性手段。如果仅从律师权益角度出发,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会使侦查乃至刑事诉讼工作更难开展。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
律师权利的对接
□就律师法的实施问题来看,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规定都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或者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许多实务人士认为,新律师法的规定必须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解释或者通知才能将相应的权利规定予以落实,仅有律师法的规定很难在实践中改变目前律师的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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