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只能是特定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以有偿方式转让,承揽合同的标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进行买卖,承揽合同基于对承揽人能力签订。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二、承揽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为基本内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这些特征可以判断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三、如何区分雇佣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一)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
(三)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
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四)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
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即认真做事,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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