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责,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9 03:03:48 104 人看过

在下列情形下担保人无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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