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要办理减少人员,那么就需要到当地的部门进行申报,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而且还需要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进行办理,这样才能获得认可,所以,在处理之前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一、房产证是我老公一个人名字,我的公积金能参与还贷吗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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