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行政赔偿无过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行政赔偿违法责任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什么情形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一)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三、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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