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七)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感情用事;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条登载建设部政务信息的主要媒体有:
(一)《建设部信息》:简要报告建设部党组对行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建设部对国务院领导针对建设系统问题所作批示的处理情况及建设部的重要工作,反映建设系统各行业的重要情况和动态。该信息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建设工作简报》:重点反映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主要工作及动态。该简报报中央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办公厅,部长、副部长,送部各司局。
(三)《建设要情择报》:择登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建设工作的批示和部领导对工作的批示,部领导的重要活动,部发文及重要信息。该择报报部党组成员、三总师,送各司司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刊登建设部制定或与建设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部领导的有关讲话,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等。该文告公开发行。
第七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络传送:
(一)横向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本机关内部各司局(处室)组成的网络。
(二)纵向结构网络:建设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成的网络。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网络。
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一段时间内部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网络成员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建设部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办公室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所属网络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网络成员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信息上报原则上不越级,一般为市(地)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部,必要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可直接报部。建设部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应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好信息评选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筛选出来,评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条建设部办公厅不定期召开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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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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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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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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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情形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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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中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9首先要确定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但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补偿的对策都是产权所有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标准参考《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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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偿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4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