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机器是可以用来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设备质押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设备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代表人:通讯地址:电话:
抵押人:代表人:通讯地址:电话: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元整,即(小写)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担保额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元。
3、抵押期限为。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条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
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六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
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的违约金。
3、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
总额%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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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选择抵押物的标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8第八条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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