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四条申请人筹办的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申请设立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一式一份)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可从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http://gdmz.gov.cn>政策法规>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栏《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中下载,一式两份);(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五)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八)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相关的一式一份)(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八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条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前,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养老机构名称或办理登记。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第一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市、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的通知》(2015年)
第一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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