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怎样来界定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二、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接受即可。
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
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移中,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三、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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