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8:43:37 208 人看过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于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自身的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哪些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在这些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未经诉讼的其他债权人对所获利益无权要求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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