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在县管权限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2)技术条件:①水库工程符合国家水利法规和条例②水库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④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立项文本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⑥建设项目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需携带原件校对,提供复印件与电子版
加盖有编制资质的单位公章
如果是开发地下水的,需提供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检验报告
编制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资质单位盖章
符合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要求及标准。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含规划、设计图纸、建设方案,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需携带原件校对,如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属他人的,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土地、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需携带原件校对,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丰顺分厅(网址:http://fs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
4.决定。1)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县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
4.决定。1)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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