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第一条: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4、《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二、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受理条件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
三、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理地点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管理科:宜阳大厦中座922/9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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