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能不能适用房产买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6 12:00:38 130 人看过

一、代位权能不能适用房产买卖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房屋买卖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后,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不实现,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不能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代签

购房合同是能不能代签的。但是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能不能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不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经适房能不能买卖

经济适用房是能不能进行买卖的,但是有一些要求,并且不同的城市,要求不一样。

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经济适用房的,还会在附注栏写清楚是经济适用住房。

我国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五年内,不能不能卖给别人。超过五年再卖给别人的,除了交易过户费用外,出售人按原价,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不能提供同意其出售证明的,无需交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还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没办法出示出售证明的,相关部门要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收取之后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不能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能不能优先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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