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的结构
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字样,结构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两个以上(含两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均分担责任。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除外。
私募基金合同还应当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等内容。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基金份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追加购买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私募基金的分级安排
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私募基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并且需明确分级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内容。私募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约定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预期本金收益。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分级安排损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如当事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可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存在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等三种。
私募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组织清算组、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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