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死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9:15:04 348 人看过

(一)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罪名过多

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不少学者即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是否应21该设置死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不少学者主张废除这类犯罪的死刑,广泛适用罚金刑、财产刑等刑种。

学者们进一步指出,现阶段如果不能做到废除死刑,至少应该减少经济和财产犯罪的死刑。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设置过多的死刑罪名,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死刑的适用条件。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虽然能取得有限的预防、威慑效果,但社会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未规定死刑犯的赦免权

《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可见,要求赦免或减刑,是《公约》规定的死刑犯的基本人权。为尽快和国际社会接轨,减少国际上对中国人权问题过多的责难,刑法应将要求赦免或减刑规定为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个程序。我国规定了死刑缓刑制度,即死缓制度,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赏。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死刑赦免制度。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尚欠科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它将死刑分为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但对于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既有重大立功又故意犯罪的特殊情况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二,对故意犯罪后经查证属实是否立即执行死刑认识上有分歧。

(四)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

1、死刑犯享有的指定辩护的权利难以充分实现

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死刑犯的辩护权利是绝对的,不可克减的。国家必须提供条件保证每个死刑犯在诉讼过程中都得到充分的辩护。虽然我国法律对无力聘请律师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给予了指定辩护的权利,但被告人很难享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服务。法律援助近乎无报酬劳动,死刑案件辩护的风险又大,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积极性往往不高,即使勉强接受,也多是消极应付,起不到应有的辩护作用。

2法庭审理中难以进行有效辩护

但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受理死刑案件时不仅是作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情况下,只有法官认为指控成立时才会决定开庭。因此,只要法官决定开庭,也就意味着他已形成“有罪先见”。但是这种“有罪先见”显然只是根据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形成的结论,并没有听取辩方意见。辩方要想改变审判人员这种“有罪先见”,必须要在法庭上举出有力的新证据,或者找到原有证据间的重大缺陷,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这对律师来说是一件几乎无法完成的工作,被告人自己更是无能为力。加之审判实践中的存在的法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等问题,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审判过程中更难以有效行使。

3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权的流失

我国法律虽然对死刑判决特别增加了一道复核程序,然而“在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实运作过程中,没有辩护人,没有控诉方参与,只有法院在这个司法剧场中上演着‘独角戏’。”这一过程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审批过程,是复核机关一种单方的行为,不可能给被告人留辩护的空间,这种只由法官单方审查决定,控辩双方没有主体地位,法官不需要询问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复核程序不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

(五)死刑案件审判组织结构及判决表决程序不合理

死刑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依法必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判决。审判庭先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和理由,然后由审委会闭门开会,听取办案人员的汇报,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做出是否适用死刑的判决。这种审、判分离的审理模式及表决方式很难保证案件判决正确性。

第一、法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审委会委员对法庭审判情况的了解不是通过自己的亲历体验得出来的,而是依赖庭审法官的汇报,这就在判决者和法庭之间加进了一个“主观过滤层”,难以保证他们所了解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第二、审委会审判案件涉及面广,数量多、时间紧,任务重。每次开会前,总有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堆重大、疑难案件等待裁决。审委会成员不但没有机会,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详细了解各个案件的情况;

第三、审委会断案不具有诉讼性。控辩双方都不能参加,控、辩意见无法直接传达给判决者,也无法及时了解审委会可能产生的疑问并当场释清,因而使审委会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第四、审委会成员构成复杂。,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均是术有专攻,其中精通刑法者是少数,然而每个成员都就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这就难以保证每人的判决意见都能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第五、只要有参加表决人员的半数同意判处死刑即可下判。这就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裁决机构在有49%成员对是否应该适用死刑仍然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死对于判决者来说可能只决定于多出或者缺少的一票,而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则是生死两重天。相反,美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并且必须在陪审团一致认为有罪时才能确定有罪。这种慎重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效仿的。

(六)死刑执行方式有待进一步文明化

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中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枪决,少数地方开始实行注射。与美国的电椅、毒气、枪决、注射、绞刑相比,中国虽显得较为科学,但因枪决已被普通认为不文明、不经济,且注射已开始被广大民众接受,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去跟上世界先进刑罚文明的步伐;积极推广注射刑,以期使死刑执行方式进一步文明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完善。其一,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环节有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其二,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所提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未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使得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其三,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的一些可行性做法。其四,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指挥侦查权。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时有调动公安机关的刑警协助侦查的权力;第二,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
    2023-06-03
    124人看过
  • 现行量刑建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认识的误区量刑建议的必要和重要意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认可,但在观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这些误区必然会阻碍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二)具体措施多样,标准不一多年来,各地的试点工作形式不一、各有特色,可谓百花齐放,这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量刑建议制度。但多样的措施、不同的标准,不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三)不注重与法院的配合衔接由于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不具终局性,对法官不产生约束力;许多人民检察院在试行过程中也只是单一从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入手,缺乏相应的量刑建议反馈,没有与法院相配合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2023-06-01
    409人看过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保障对象界定模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乍看覆盖范围广,保障对象很明确,但细究起来,保障对象是模糊的。它对非从业城镇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尤其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市农民工及其子女这类较为特殊的群体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明确界定。2、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较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来虽然覆盖面扩大了,参保率也有所提高,但该制度的实际受益率是比较低的,一般在20%左右。比如山东济南市受惠率仅为15.56%,80%以上的参保人员无法享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满足大病医疗需求的,但生病住院的人毕竟是少数,只有少数人受益却能影响到制度的参保率甚至可持续发展。3、参保的可持续性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2023-03-22
    413人看过
  • 证券风险抵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近日,笔者走访一家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推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已有多年,但并非所有员工都缴纳了安全风险抵押。只有公司管理干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缴纳了风险抵押金。作者还对一些化工企业的基层员工进行了随机访谈。受访者对证券风险抵押制度的实施普遍持“异议”态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实行的是“范围”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不公开、不透明。一般只对领导,不对普通员工,考核只奖励不处罚。这样,支付安全风险抵押贷款就变相成为一种领导福利。”管理者应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并没有体现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一些受访的基层职工表示,安全生产人人负责,但基层职工在实际生产中承担了风险和责任,却没有体现自己的利益。不少员工表示,只有安全风险抵押制度落实到位,才能赢得全体员工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即使所有员工都支付了安全风险抵押,企业往往也无法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一位员工说,
    2023-05-08
    478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1、适用对象不统一目前,有关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但三者对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却不尽相同,这势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2、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这六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监视居住的期限总和,并不是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最长期限。但目前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却有指每一个机关各自有权使用最长期限之嫌,这样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十八个月。3、适用范围与取保候审没有严格区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固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出现混乱,同样的情况有的适用了取保候审,有的则适用了监视居住。然而,监视居住在强制强度、监控措施等方面均与取保候审有较大的区别,
    2023-03-31
    497人看过
  • 关于评标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评委(含业主评委)的权力过大专家评委一般是这样组成的:如业主参加2人,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评委由7人组成;如业主参加3人,就从专业库中随机抽取6人,评委由9人组成。现在专家在交易中“跑风”的问题基础上解决,但某个专家为某个企业服务事情却不可避免。评标时评委分两组,如7人评委则分3人和4人;9人评委则分4人和5人。两组分别评技术标和经济标,业主代表也分别参加到两个组中进行评标。由于专家和业主代表的个人素质不一样,在某种情况下,一两个人是可以左右中标结果的。假如评委中有一个老专家,老专家德高望重,往往一句话就起到了决定作用;又如有的年轻专家,年轻气盛,看标书时发现了一个小问题就认为这问题很严重!别的专家也不愿意和他打“架”,就同意答辩时叫企业解释一下。不想叫这家企业中标,往往小问题也能变成大问题。再看业主评委评标。有些业主的上级检察、监察的领导也来监督,说是列席,但要说上两句话:我们
    2023-04-16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当前的离婚调解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9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
    •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调解制度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2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
    •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调解制度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5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
    • 我国医疗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2
      医疗体制改革,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简称医改。 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药价虚高看病难。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 债权凭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0
      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撤销执行法律文件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