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的交付类型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12:39 387 人看过

一、我国动产的交付类型是什么

我国的动产交付类型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1.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习受人,也就是说甲把东西当场交给乙。

2.观念交付,则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交付可以分为很多种交付的类型,其中,动产的交付又分成现实的交付还有观念的交付两种,现实的交付是现场将物品转接,观念的脚骨又分为简易的交付,占有改定还有指示交付三种类型。

二、动产交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动产交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

2.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

3.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

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三、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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