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工商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路3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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