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的类型一般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15:01:40 207 人看过

1、刑讯逼供犯罪

刑讯逼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折磨摧残,身体受创甚至致残致死,精神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刑讯逼供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它践踏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此类犯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常见的挪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和用于公款吃喝等,不一而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公安民警行使职权的“越位”和“缺位”行为造成了以上犯罪。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公安民警耍特权,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故意偏袒一方,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等等。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消极不履行警察应负的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因公安民警的工作非常贴近社会,接触的各方面人员较多,这些人员鱼龙混杂,这就使得民警容易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公关”对象,极少数公安民警被腐蚀拉诱,主动收集情报,并向境外情报机构出卖国家秘密换取经济利益。另外,部分民警保密意识不强,或在酒桌等场合上大意聊天,或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违规操作,也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套取了大量国家机密,造成了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5、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作出非常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遗憾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有发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综上所述,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司机发生口角,如果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当事人会被追究刑责。目前,这种行为会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上对该罪的量刑比较严厉,最高判决是死刑。加大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可以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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