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0:33:26 346 人看过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由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他们在诉讼中地位不同,因此,有些诉讼权利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有些诉讼权利则为一方当事人享有。

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请求司法保护,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原告享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提起答辩和反诉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有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原告、被告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每个当事人都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申请回避。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四)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这一权利。

(五)请求调解。原告起诉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法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可以互相协商、达成和解。和解后,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双方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及时批准。至于诉讼程序,则可以通过原告撤回起诉来终结。

(七)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于执行。

(八)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九)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复审加以变更。

(十)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十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

(十二)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十三)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正。

当事人的上述诉讼权利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另一类不带有处分实体权利的性质,属于纯诉讼上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等。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如果对前一类诉讼权利也进行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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