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款无人领取要提存吗
(一)无人认领之后不可能退回的,而且可以提存的,原因如下:
1、法院得结案;
2、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存;
3、就算是申请执行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但因其生前申请执行了,被执行人就应依法按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到的款项最终也会收归国有。
二、执行案款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1、本院委托银行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2、严格实行案、款分离制度,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严禁执行人员出具白条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
3、执行案款由院财务统一管理。院财务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4、执行过程中收取、搜查、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入院执行案款专户。
5、交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应持执行人员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现金或票据送交委托代收执行款银行工作人员。
6、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7、在申请执行人和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当场将现金或票据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录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8、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行人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9、执行案款的兑付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领款通知书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交申请执行人到院财务统一领取。
10、申请执行人委托(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执行部门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11、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12、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据。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本人亲笔签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应当存入执行案卷备查。
13、财务部门在兑付执行案款时,应审查领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
14、财务部门在办理兑付手续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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