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双流县法院原院长郭某德无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记者近日获悉,全国关注的成都双流县法院原院长郭某德涉嫌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日前审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德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回放:未经人大批准法院批捕人大代表
1996年8月,成都恩某集团公司总裁薛某新向双流县公安局控告,北京恩某妇女儿童保健联合公司总经理、内江市人大代表荣某明对其进行公某诽谤,要求追究荣刑事责任。该局认为荣已构成诽谤罪,决定对荣拘传,并派员到内江市人大送达《关于提请对荣某明刑事拘传的报告》。内江市人大研究后决定不批准该拘传请示。同年12月,双流县公安局、法院有关人员召某会议,决定撤销对荣的诽谤立案。
1997年1月2日,薛某新又向双流县法院递交自诉状。法院受理并经原院长郭某德同意后交刑庭办理。同月16日,郭某德主持召某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诽谤罪逮捕荣某明。17日上午,双流县公安局对荣某明执行逮捕。18日,内江市人大认为未经常委会批准抓人是错误的,须立即放人。21日上午,双流县人大、公检法等机关有关人员前往四川省人大汇报,省人大表示要立即放人。当日下午,双流县法院、公安局有关人员赶往重庆向荣口头宣布释放。控方以此认为,郭某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代表法》无明文规定院长不构成犯罪
乐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德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逮捕荣某明并签发逮捕决定书,导致荣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2小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郭某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理由为: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双流县法院对该案的立案以及对荣某明作出逮捕决定等办案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郭某德主持召某审委会和签发逮捕决定书,是根据审委会作出的集体决定,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构成条件;郭某德主持召某审委会决定逮捕荣某明并签发逮捕决定书的行为虽违反了《代表法》的规定,但《代表法》并未规定违反该法如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郭某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乐山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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