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主债与从债的标准是什么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主债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主债,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主债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主债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主债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主债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主债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主债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主债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主债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债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主债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主债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
从债的特征: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
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二、债的分类有哪些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划分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不同。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是指合同以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划分根据是:债的主体人数多少的不同。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划分的依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承受情况的不同表现。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法定连带之债:(1)个人合伙债务(民通35条2款)(2)和活型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民通52条后段)(3)代理商的连带责任(65条3款授权不明、66条3款恶意串通代理、66条4款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67条明知违法代理)(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130条)(5)《民通意见》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转托代理人有过失时,向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意定连带之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设定,如为同一借贷,债务人明示对贷与人各负清偿全部贷款的义务
4、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选择之债,是指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确定一种来履行的债;不可选择之债又称为简单之债,是指当事人只能按照确定的标的履行的债。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如约定以一件古董、一幅字画、某幢房屋为债务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即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如约定由债务人交付某种商标、某种规格的电视机若干台,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债。
6、主债与从债
划分根据:债之间的从属关系。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一个债)
从债是指不能够独立存在,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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