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如何处罚
当事人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的,可以视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按同案犯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二、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揭发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属于立功,而是属于自首的必备要件。
因为依据规定,自首的前提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应当视为一个整体,若想自首仅仅揭发自己的罪行不够,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是其犯罪组成的一部分,不能视为他人的犯罪,所以此时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因为在同一起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的罪行才会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如果同案犯有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罪行,是没有共同意志的,因此,依据规定,揭露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罪行,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内,只要真正起到“协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现。
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下: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同案犯的;
(3)带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抓获其他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其他案件犯罪之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犯罪分子仅仅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不算立功;或者提供的是同案犯实施犯罪前和犯罪中的旧联络方式和所在地的,也不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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