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这样的: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法典怎么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一对公房再婚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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